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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代狱政恤刑的措施之诏赦

诏赦的类别

古代,举凡皇帝即位、寿辰,或星象异变等特殊事件,朝廷会颁行诏赦,赦免、减刑监禁牢狱内,或服刑中的罪犯。

综观历朝诏赦的形式,可分为大赦与别赦(又称曲赦)。元代自世祖中统建元(1260)起,迄顺帝至正二十八年(1368)弃大都北奔止,首尾共历一百零九年。期间,十一位皇帝共颁行过大赦五十三次,别赦或曲赦四十四次,平均约一年颁行赦令一次。

自辽、宋以来,元代诏赦(加上别、曲赦共约九十七次。较辽、金、明、清等朝频繁。尤其,元代的大赦,随时序越晚,次数越频。成宗以后,长则二岁一赦,短则一岁二赦,甚至有一岁三赦。苏天爵即言:

“近岁以来,赦宥太数。……世祖皇帝在位三十五年,肆赦者八。近自天历改元,至元统初岁,六年之中,肆赦者九。”

根据笔者统计,苏氏所言,大致符合文献记载。

元代狱政恤刑的措施之诏赦

嘉庆四年尊封乾隆皇帝庙号谥号,大赦天下的诏书

所谓别赦或曲赦,系皇帝针对特定的对象、地区、罪刑等条件,进行减刑或赦免罪罚的诏令。元代曾颁行曲赦或别赦四十余次,原因各不同,有为旱灾、水灾、星相异变、拢络民心、招降、地震、宗教祭典或祈福等因素。

元代狱政恤刑的措施之诏赦

十恶不赦

诏赦的效力

元代诏赦所开释的对象,有一定的限制。

世祖(1260-1294)时,凡“杀祖父母、父、母(者),不赦”;

成宗(1294-1307)时,以世祖时的赦令为基础,增加“妻妾杀夫、奴婢杀主(者),不赦”;武宗(1307-1311)时,增加“谋反大逆、强盗杀伤事主(者),不赦”;

英宗(1321-1323)时,增加“谋故杀人、但犯强盗、印造伪钞、侵盗短少系官钱粮(者),不赦”;

宁宗(1332)时增加“蛊毒魇魅犯上者,不赦”。

元代狱政恤刑的措施之诏赦

《钦定宪法大纲》 清代规定赦免制度的宪法性文件

随着时序越晚,排除于赦令外的对象,日益增加。另外,获减死徒流罪者,亦不为大赦所宽宥。元廷以为,减死徒流罪者,原犯死罪,既获减死,改发徒流,已得宽宥之,故不再赦其罪,以示公平。

此项规定,有朝臣认为不公,厚此薄彼。马祖常(1279-1338)即言:“窃虑推恩或有未悉,夫大辟死罪,反被赦原。而减死流徒,独不蒙泽,此岂法之平允哉?”另外,武宗以后,犯窃盗、抢劫者,虽获赦而释,仍需执行附加刑罚。如“盗取财物者,以恶逆论,虽遇大赦原免,仍刺字徙远方屯种。”

除上述特定条件者不赦外,其余罪犯于诏赦颁行的昧爽时分后,即天亮前一刻,或言黎明时分,不论是“已发觉、未发觉,已结正、未结正,罪无轻重,咸赦除之。”如成宗于至元三十一年四月十四日(1294.5.10)的诏赦,即规定:

自四月十五日昧爽以前,除杀祖父母、父、母、妻、妾,杀夫、奴婢,杀主不赦外,其余一切罪犯,已发觉、未发觉,已结正、未结正,罪无轻重,咸赦除之。

此外,元代的诏赦还规定“敢以赦前事相告言者,以其罪罪之”,以示诏赦不可违逆、不溯既往的原则。如延祐元年(1315)时,有僧状告铁木迭儿(?-1322)专权,反遭诬罪入狱。此讼久不决,铁木迭儿颇为不满,遂问其因,曹伯启(1255-1333)对曰:“犯在赦前。”铁木迭儿虽怒,莫之夺也。

随后,赵世延(1259-1336)因得罪铁木迭儿,获罪入狱。

元代狱政恤刑的措施之诏赦

上述案例,反映赦前之事,赦后不究,无人可违。

诏赦的成效

至元时,国家初定,王恽、董文炳(?-1278)等朝臣,纷纷建议朝廷大赦天下,以“仁爱之本,使民永受其赐”,拉拢民心。如泰定帝(1323-1328)曾言:“朕将肆赦,以诏天下。”张养浩以为,朝廷认为“赦可以禳灾祈福,故尝轻易频数”,甚至“三年之中,未尝一岁无赦”。如此肆赦,使时人于“七、八十年之中,老稚不曾覩斩戮。及见一死人头,辄相惊骇。”沈家本就认为,此乃元代“法令废弛故耳”。

元代狱政恤刑的措施之诏赦

电视剧中的大赦天下

当时,在赦令频颁的情况,让奸恶之徒无所畏惧,出现“诏稿未脱,而奸民已复群然诵之”的现象,“为官者,不知所畏,罪露则逃。为民者,不知所惩,衅深益炽。”遇赦获释的盗贼、无赖、流氓等徒出狱,故态复萌,或寻仇,或强劫,毫无悔过。张养浩(1296-1329)尝见“官县见诏赦之后,罪囚之出,大或仇害事主,小或攘夺编民。有朝蒙恩而夕被执,旦出禁而莫杀人,数四发之,未尝一正厥罪者”。为此,张氏感慨道:

赦令之频,故耳意者,以为先犯,幸而不死。今犯,即前日应死之罪,两御人货而止坐一罪。……其狱未及期岁,又复宥之。……上者,开其为盗之途,故也。

元代狱政恤刑的措施之诏赦

皇帝下旨

早于元初,张德辉(1194-1274)即言:“勿屡赦,所以绝幸民,息盗贼”,反对肆赦。随后,陈天祥(1236-1316)亦言:

元代狱政恤刑的措施之诏赦

张养浩以为,肆赦使“杀人者,固已幸矣。其无辜而死者,冤孰伸耶”。汪克宽(1304-1372)建议:“严法律而使之不敢。……毋数纵,以恣其悻。则囚系寡而听断果矣。”国家应以重令禁未犯,而峻法以治已犯。如此,则奸盗息,而禁御严矣。

吴澄亦言:“无赦之国,其刑必平。岂有数赦,所以惠奸欤贤能。”其余如张雄飞(?-1286)、赵天麟、耶律有尙、苏天爵等人,亦有相同建议。

其实,肆赦之举,有利有弊,皇帝深知其理。如至治元年(1321)时,有臣以祀事完毕,理应大赦,英宗曰:“恩可常施,赦不可屡下。使杀人获免,则死者何辜?”不予赞同。隔年(1322),有僧请求诏赦,英宗亦言:“释囚祈福,岂为师惜。朕思恶人屡赦,反害善良,何福之有。”

元代狱政恤刑的措施之诏赦

赦令

实际上,元代自世祖后,因帝位继承制的不稳,皇位更迭频繁,使皇帝的权力基础薄弱,难立威信。笔者以为,许多皇帝为彰显统治的正当性,常藉肆赦,树立权威。

况且,许有壬(1286-1364)以为,诏赦引发的社会问题,关键在于地方官“每遇诏赦,不问条欵,拘该如何。……虽有明白赦前应追会者,亦漫不省视。”

胡祗遹亦认为,朝廷虽“赦恩之频,数纵放凶残”,但官府“略不询问”,任意释囚,才是问题的所在。


参考文献:

《中国大赦制度》《中国法制史论文集》《历代赦考》《五刑六典-刑罚与法制》《滋溪文稿》《论不可数赦》《魏晋南朝恩赦制度的探讨》《元典章》《元史》《历代刑法分考》《石田文集》《魏晋南朝恩赦制度的探讨》《秋涧先生大全集》《归田类稿》《草木子》《刑具及行刑之制考》《元朝名臣事略》《环谷集》《吴文正集》《元代奏议集录》《至正集》《紫山大全集》

本文作者:史海三人行(今日头条)

原文链接:http://www.toutiao.com/a6696009358242742788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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